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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其中規定表格的式樣要由總督的批示批准;
基此;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條第一款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總督著令:
1. 批准附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表格式樣。
2. 本批示自公布日起計九十日期內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1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0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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