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期
第一組
澳門政府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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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澳 門 政 府
第20/99/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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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共和國總統有關授予澳門法院完全及專屬審判權之聲明之相關問題作出解釋
第156/99/M號訓令:
第157/99/M號訓令:
第158/99/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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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發行並流通以「現代建築物」為主題之普通郵資標籤
第159/99/M號訓令:
第160/99/M號訓令:
第161/99/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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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簽訂一合作議定書,內容係採取必需措施推動澳門國際機場安裝微波系統及投入運作,以確保與珠海航空交通管制中心之直接聯繫
第162/99/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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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作為修改澳門地區之電力生產、進出口、輸送、分配及出售之專利特許合同之公證書之簽署人
第163/99/M號訓令:
第164/99/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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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中級法院法官及助理總檢察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高等法院法官職務
經濟協調政務司辦公室: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增發一副刊,內容如下:
共和國議會
第37/99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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