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第二條賦予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於一九九九年訂定之日期起行使法律規定之透過領館接受申請認別證之權限;
鑑於該服務須有外交部及司法部之共同批示方得開始;
現命令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開始接受申請國民認別證。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外交部部長 伽馬
司法部部長 顧仲德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第104期《共和國公報》第二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