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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84-A/99號聯合批示

公報編號:

20/1999

刊登日期:

1999.5.17

  • (外交部及司法部)
相關法規 :
  • 第260/98號法令 - 將若干關於澳門地區之葡國公民之權限授予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
  • 第733/98號聯合批示 - 訂定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開始發出葡萄牙公民普通護照之日期
  • 第384-A/99號聯合批示 - (外交部及司法部)
  •  
    相關類別 :
  • 旅遊證 - 身份證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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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4-A/99號聯合批示

    鑑於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第二條賦予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於一九九九年訂定之日期起行使法律規定之透過領館接受申請認別證之權限;

    鑑於該服務須有外交部及司法部之共同批示方得開始;

    現命令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開始接受申請國民認別證。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外交部部長  伽馬

    司法部部長  顧仲德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第104期《共和國公報》第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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