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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七月七日第165/97/M號訓令及七月七日第166/97/M號訓令分別通過幼稚園教師課程和基礎教育第一階段(小學教育)教師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這兩項課程以葡語授課及頒授高等專科學位,對澳門該知識領域的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高質素的學術培訓。
澳門大學為擁有上述高等專科學位的人士繼續提供有利於澳門的專業培訓,設立幼稚園教師及基礎教育第一階段(小學教育)教師葡語專業學術及教學補充培訓課程。
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必要核准該等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基此;
經澳門大學建議;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在澳門大學教育學院設立頒授學士學位的幼稚園教師葡語專業學術及教學補充培訓課程。
第二條——核准載於本訓令並為其組成部分之附件I及II、有關幼稚園教師葡語專業學術及教學補充培訓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第三條——在澳門大學教育學院設立頒授學士學位的基礎教育第一階段(小學教育)教師葡語專業學術及教學補充培訓課程。
第四條——核准載於本訓令並為其組成部分之附件III及IV、有關基礎教育第一階段(小學教育)教師葡語專業學術及教學補充培訓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士,可報讀該等課程:
a) 具有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程度;
b) 擁有與報讀課程相關的幼稚園教師或基礎教育第一階段(小學教育)教師之專業資格。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1. 學術範圍:教育學
2. 課程之正常期限:三學期
3. 完成課程所需學時及學分總數:840學時/56學分
* 學員須在四門課程中選修兩門
1. 學術範圍:教育學
2. 課程之正常期限:三學期
3. 完成課程所需學時及學分總數:840學時/56學分
* 學員須在四門課程中選修兩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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