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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48/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15/1999
刊登日期:
1999.4.12
版數:
884
命令本地區各部門和自治實體應於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向財政司遞交管理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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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8/92/M號法令
- 規定審計法院之組織、管轄、運作及程序--廢止具有與本法規所訂之規範相對立者之一切法律規定。
相關類別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GM/99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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