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48/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15/1999

刊登日期:

1999.4.12

版數:

884

  • 命令本地區各部門和自治實體應於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向財政司遞交管理帳目。
相關法規 :
  • 第18/92/M號法令 - 規定審計法院之組織、管轄、運作及程序--廢止具有與本法規所訂之規範相對立者之一切法律規定。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GM/99號批示

    PDF文本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