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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南灣多層停車場之建築工程已竣工。
現已具備條件根據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核准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之規定,訂定使用及經營上述多層停車場之特定規則。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核准《南灣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一、為着 本規章適用之效力,位於區華利前地之地下多層停車場,下稱南灣多層停車場,係一個由位於南灣E區區華利前地中央部分之地底建築物構成之公眾停車場。
二、南灣多層停車場共設有向公眾開放之輕型汽車車位682個,以及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196個。
三、南灣多層停車場之入口設於區華利前地,出口則設於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
四、除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南灣多層停車場:
五、駕駛員擬持月票使用南灣多層停車場時,應最遲於有關月份之第三日,透過在該停車場之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取得月票。
六、駕駛員擬使用南灣多層停車場而不具備有關月票時,應在設於入口處之自動出票機取得進入停車場之普通票。
七、駕駛員在停車場收費處繳付按泊車時間計算之費用後,應於十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一、使用南灣多層停車場之公眾停車位之收費方式如下:
a)輕型汽車:
b)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由被特許人發出之輕型汽車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南灣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之車位數量之40%,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20%,而至少須有40%向公眾開放之車位供普通票持有人使用。
三、由被特許人發出之重型及輕型摩托車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南灣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之車位數量之60%,而至少須有40%向公眾開放之車位供普通票持有人使用。
四、使用南灣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a)輕型汽車:
b)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五、總督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建議及聽取被特許人之意見後,得以批示調整上款所指之收費。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員必須在其車輛上安上由被特許人提供且式樣經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之標誌,該標誌上須註明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有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南灣多層停車場內之被特許人之當值人員,應穿著制服及使用認別卡,其式樣須經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
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核准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補充適用於本規章。
一、自本規章開始生效時起,可於試用期內中止執行第二條第四款所指之收費。
二、就上款規定之試用期之結束,應至少提前七日進行公布,且須透過在停車場內張貼通告,以及分別於本地出版之一份葡文及一份中文報章內連續兩次刊登通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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