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並為該等條文所定之效力,本人命令將《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共和國在國際上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五月十一日第33/83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百零八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 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第160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