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有必要更改用於識別擔任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指揮及領導職位之軍事化人員之標誌。
基於此;
護理總督根據四月十日第104/95/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制服規章》第三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擔任指揮及領導職位且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獲賦予軍銜等級之軍事化人員所使用之標誌須具備以下特徵,但不影響仍須遵守《澳門保安部隊制服規章》(以下簡稱《制服規章》)中有關標誌之使用及運用之規定:
a)在多爾門外套、愛諾瑞克外套、上衣、毛織衫、襯衫及孕婦裙上使用之圖徽及標誌須按以下規定組成:
1)治安警察廳(CPSP)及水警稽查隊(PMF)之警務總監之標誌——圖徽及四顆六角星,圖徽為月桂冠及於其內相交之兩條繩鞭,六角星中央分別有 “CPSP”及“PMF”縮寫,而圖徽及四顆六角星 均固定於紅色肩章上;標誌之布置及尺寸如成為本法規組成部分之附件之圖一所示;
2)消防隊(CB)之消防總監之標誌——圖徽及四個渦輪,圖徽為月桂冠及於其內之與《制服規章》附件M/18圖六十七布置相同之一把火炬及兩把交叉小斧,而圖徽及四個渦輪均固定於紅色肩章上;標誌之布置及尺寸如本法規附件之圖一所示;
3)治安警察廳(CPSP)及水警稽查隊(PMF)之副警務總監之標誌——圖徽及三顆六角星,圖徽為月桂冠及於其內相交之兩條繩鞭,六角星中央分別有“ CPSP”及“PMF”縮寫,而圖徽及三顆六角星 均固定於紅色肩章上;標誌之布置及尺寸如本法規附件之圖二所示;
4)消防隊(CB)之副消防總監之標誌——圖徽及三個渦輪,圖徽為月桂冠及於其內之與《制服規章》附件M/18圖六十七布置相同之一把火炬及兩把交叉小斧,而圖徽及三個渦輪均固定於紅色肩章上;標誌之布置及尺寸如本法規附件之圖二所示。
b)取消《制服規章》附件M/18圖六十三所示之領章標誌,將該附件圖六十四所示之標誌之使用範圍擴大至隊長/廳長、副隊長/副廳長、校長/司長,以及副校長/副司長。
c)《制服規章》第十三條aaa項、ccc項及ddd項所指之制服無須使用上款所指之標誌。
d)大檐帽帽舌之形狀如本法規附件之圖三所示,用於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之圖飾為銀色,用於消防隊之圖飾為金色。
第二條——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