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審計法院有一名法官最近終止職務,故有需要變更該法院之組織及運作,以確保能維持該法院一直行使之重要審判職能之獨立性及效率。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j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二月二十七日第8/98/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一、因擔任審計法院院長職位之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在審計法院任職最久之法官擔任有關職務。
二、因擔任審計法院之預先監察分庭法官職位之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審計法院院長以兼職制度擔任有關職務。
三、因擔任審計法院之事後監察分庭法官職位之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行政法院法官以兼職制度擔任有關職務。
四、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行政法院法官僅收取審計法院法官之薪俸。
三月二日第18/92/M號法令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審計法院院長有權限:
一、.......。
二、.......。
三、.......。
四、屬二月二十七日第8/98/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情況者,合議庭由審計法院院長主持,並由事後監察分庭法官及具有行政、稅務、海關審判權之合議庭庭長組成。
五、在罰款事宜上之上訴中,於第一審科處罰款之法官須迴避而不能參與合議庭。
一、.......。
二、裁判書製作人聲明其在表決中落敗時,其職能由其餘法官中之一名行使,而該名法官以抽簽定之。
合議庭庭長有權限: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