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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8/1999

刊登日期:

1999.2.22

版數:

276

  • 附加於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三條第九款之中文本
相關法規 :
  • 第62/98/M號法令 - 修改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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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三)人員通則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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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發現由公布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第一副刊之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增加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三條第九款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故須作出更正。

    原文為:“九、如不遵守第七款之規定,則自應呈交上述文件之月份起,房屋津貼中止發放。"

    應改為:“九、不遵守第七款之規定,導致中止發放房屋津貼,直至呈交所指之文件為止,而呈交文件之月份亦不獲發放房屋津貼。"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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