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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發現由公布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第一副刊之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增加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三條第九款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故須作出更正。
原文為:“九、如不遵守第七款之規定,則自應呈交上述文件之月份起,房屋津貼中止發放。"
應改為:“九、不遵守第七款之規定,導致中止發放房屋津貼,直至呈交所指之文件為止,而呈交文件之月份亦不獲發放房屋津貼。"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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