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人根據六月十二日第35/GM/97號批示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命令公布一月二十三日第5/89/M號法令最初文本之中譯本及經九月十七日第53/90/M號法令修改後之現行文本之中譯本。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