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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人根據六月十二日第35/GM/97號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命令公布四月二十七日第23/87/M號法令最初文本之中譯本,並公布修改該法令之三月二十八日第24/88/M號法令最初文本之中譯本,以及公布經三月二十八日第24/88/M號法令修改後之四月二十七日第23/87/M號法令現行文本之中譯本。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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