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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八月二十八日第248/95/M號訓令核准澳門大學葡文學院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
根據以往的經驗,瞭解到有需要修改該課程之組織結構,以便更有效地滿足本地區對該知識領域的需求。
基此;
經澳門大學建議;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修改八月二十八日第248/95/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大學葡文學院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碩士課程之學習計劃,有關修改內容載於作為本訓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本訓令適用於自一九九七/九八學年入學的上條所指課程之學生,但不影響在本訓令生效日前取得的學術和課程之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本訓令自公布翌日生效。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第一年 | |
必修研究課: | |
語言研究法 | 每週三小時 |
補充研究課: | |
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學法 | 每週三小時 |
文學翻譯理論 | 每週三小時 |
源自葡語之土語及方言 | 每週三小時 |
第二年 | |
撰寫關於上述任一研究課題的碩士論文 |
第一年 | |
必修研究課: | |
文學研究法 | 每週三小時 |
補充研究課: | |
葡萄牙或歐洲文學中之東方印象 | 每週三小時 |
中國或亞太地區文學中之西方印象 | 每週三小時 |
遊記文學 | 每週三小時 |
第二年 | |
撰寫關於上述任一研究課題的碩士論文 |
第一年 | |
必修研究課: | |
歷史研究法 | 每週三小時 |
補充研究課: | |
葡萄牙在亞太地區的國際關係 | 每週三小時 |
澳門歷史 | 每週三小時 |
當代文化中之東西方交流 | 每週三小時 |
第二年 | |
撰寫關於上述任一研究課題的碩士論文 |
附注:在任何領域的第一年,學生必須修讀三門研究課,其中兩門選自補充研究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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