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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99/M號訓令

一月二十五日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本地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則,該等規則已透過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制訂為有關規章。

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上述規章性法規的規定,審議了教育碩士學位課程有關課程設置與管理專業之學習計劃,該計劃之目的是培養有關學術領域的專業人材。

基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設立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碩士學位課程之課程設置與管理專業,並核准載於本訓令附件之有關學習計劃,該附件為本訓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該課程之學科分十二個月講授。

第三條——按照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一篇具獨創性的論文的呈交及答辯。

第四條——論文的呈交及答辯應在有關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

附件一

教育碩士學位課程

教學——學術組織
1. 學習領域:教育科學
2. 專業領域:課程設置與管理
3. 碩士課程授課時間:兩個學期
4. 完成課程所需學分總數: 24學分
5. 各必修科及選修科之學分分配:
5.1 必修科: 21學分
5.2 選修科: 3學分
6. 授課語言: 中文

教育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課程設置與管理)

學科 類別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期
課程設置與管理 必修 3 3
比較教育 '' 3 3
教學實踐 '' 3 3
澳門教育制度 '' 3 3
第二學期
教材製作 必修 3 3
課程改革與教學成效 '' 3 3
教育研究 '' 3 3
教育評估 *選修 3 3
教育哲學 '' 3 3
教育社會學 '' 3 3
教育心理學 '' 3 3
教育技術 '' 3 3

註:*學生必須從所列明的五個學科內選修壹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