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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本地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則,該等規則已透過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制訂為有關規章。
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上述規章性法規的規定,審議了教育碩士學位課程有關課程設置與管理專業之學習計劃,該計劃之目的是培養有關學術領域的專業人材。
基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設立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碩士學位課程之課程設置與管理專業,並核准載於本訓令附件之有關學習計劃,該附件為本訓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該課程之學科分十二個月講授。
第三條——按照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一篇具獨創性的論文的呈交及答辯。
第四條——論文的呈交及答辯應在有關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教學——學術組織 | |
1. 學習領域:教育科學 | |
2. 專業領域:課程設置與管理 | |
3. 碩士課程授課時間:兩個學期 | |
4. 完成課程所需學分總數: | 24學分 |
5. 各必修科及選修科之學分分配: | |
5.1 必修科: | 21學分 |
5.2 選修科: | 3學分 |
6. 授課語言: | 中文 |
學科 | 類別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期 | |||
課程設置與管理 | 必修 | 3 | 3 |
比較教育 | '' | 3 | 3 |
教學實踐 | '' | 3 | 3 |
澳門教育制度 | '' | 3 | 3 |
第二學期 | |||
教材製作 | 必修 | 3 | 3 |
課程改革與教學成效 | '' | 3 | 3 |
教育研究 | '' | 3 | 3 |
教育評估 | *選修 | 3 | 3 |
教育哲學 | '' | 3 | 3 |
教育社會學 | '' | 3 | 3 |
教育心理學 | '' | 3 | 3 |
教育技術 | '' | 3 | 3 |
註:*學生必須從所列明的五個學科內選修壹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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