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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已提出之兌換店之設立許可申請,而該兌換店之目標係提高對使用澳門國際機場之旅客之服務質量;
又鑑於有關卷宗已適當組成並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濟協調政務司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64/97/M號訓令修改之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許可設立一名稱為“Casa de Câmbio First Internacional Resources (Macau) Limitada”,中文名稱為“第一國際資源(澳門)兌換有限公司”之兌換店。
第二條——將設立之兌換店應採用經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章程,並透過從事兌換店經法律准許之交易而經營其業務。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經濟協調政務司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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