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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M號法令

一月二十五日

透過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設立了一幅位於路環、面積為177,400m2之全部保留地,以供澳門農林廳使用,目的為進行植物品種之科學研究,以保護及改善本地區之林木,並使其多樣化。

其後,鑑於有必要儘量確保土地形態之穩定,故透過四月二十八日第30/84/M號法令,擴大由33/81/M號法令所設立之全部保留地,因而,使澳門農林廳之可用面積變為198,060m2

然而,鑑於海島市市政廳需要興建輔助設施,尤其工場及停車場,故有必要取消部分上述保留地。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保留地之取消)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十九條之規定,取消面積分別為752m2及1083m2之保留地;該兩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發出之第1568/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A2”及“C”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第二條

(面積)

基於上條之規定,透過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及四月二十八日第30/84/M號法令所設立之歸本地區之保留地面積現縮減為196,225m2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