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3/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1999

刊登日期:

1999.1.25

版數:

54

  • 取消本地區位於路環之部分保留地。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33/81/M號法令 - 在路環島撥一面積十七萬七千四百平方公尺地段作為絕對保管地。
  • 第3/99/M號法令 - 取消本地區位於路環之部分保留地。
  •  
    相關類別 :
  • 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及地籍管理 - 土地工務局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9/M號法令

    一月二十五日

    透過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設立了一幅位於路環、面積為177,400m2之全部保留地,以供澳門農林廳使用,目的為進行植物品種之科學研究,以保護及改善本地區之林木,並使其多樣化。

    其後,鑑於有必要儘量確保土地形態之穩定,故透過四月二十八日第30/84/M號法令,擴大由33/81/M號法令所設立之全部保留地,因而,使澳門農林廳之可用面積變為198,060m2

    然而,鑑於海島市市政廳需要興建輔助設施,尤其工場及停車場,故有必要取消部分上述保留地。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保留地之取消)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十九條之規定,取消面積分別為752m2及1083m2之保留地;該兩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發出之第1568/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A2”及“C”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第二條

    (面積)

    基於上條之規定,透過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及四月二十八日第30/84/M號法令所設立之歸本地區之保留地面積現縮減為196,225m2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