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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布於第五十二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第一副刊之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之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一、《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b項原文為:“根據第二十二條第八款之規定…”,應改為:“根據第二十二條第八款之規定…,但屬同一職程之晉升除外”。
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葡文文本中原文為:“Artigo 145.º”,應改為:“Artigo 149.º”。
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三條增加:“九、如不遵守第七款之規定,則自應呈交上述文件之月份起,房屋津貼中止發放。”
四、《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五十九條增加:“十一、登錄於社會保障基金之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無權收取社會保障基金之給付。”
五、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一款原文為:“……及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號法令”,應改為:“……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號、四月十日第17/95/M號法令及四月三日第16/GM/95號批示”。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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