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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49/98/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

鑑於有需要調整二月五日第20/96/M號訓令所定出之求取分配社會房屋之每月所得限度、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及維持生計最低開支額,以配合本地區收入所得水平及通貨膨脹率方面之變更;且該調整在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中已有所規定。

保留上述訓令所使用且經簡化之條款行文,以方便各機關及各使用者了解計算租金之公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條——社會房屋之租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Rd = Te x R

a)Rd為應支付租金之金額;
b)Te為應支付租金在家團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
c)R為按所有家團成員之每月所得之總和而計得之家團每月所得。

第三條——一、在任何情況下,租金在收入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根據下表確定:

每月可自由處分
之每月所得之等級
(澳門幣)
Te%
(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
至 149,90 5,0
150,00 至 299,90 7,5
300,00 至 474,90 10,0
475,00 至 649,90 12,5
650,00 及650,00 以上 15,0

每人可自由處分之每月所得,為家團每月所得(R)減去維持生計之開支額再除以家團成員數目而得出之結果。

二、家團之所得如等於或少於維持生計之開支,則上款所指之確定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之方式,不適用於計算家團應支付之租金;在此情況下,租金以家團每

月所得之2.5%計算。

第四條——家團維持生計之開支(DS)額為: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維持生計之開支
(澳門幣)
1 1,200
2 2,400
3 3,500
4 4,600
5 5,500
6 6,300
7 7,100
8 7,900
9 8,600
10 9,250

第五條——在修訂不動產租賃合同時,如經濟狀況已有改善,而家團所得高於第一條所載表所定者,應支付下列月租金:

a)如每月所得未超過該表之50%,而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未超過15%,家團應支付下表所定之租金;如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超過15%,則租金以家團每月所得之15%計算。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應支付之租金
(澳門幣)
1 600
2 850
3 1,050
4 1,150
5 及 6 1,250
7 e 7以上 1,350

b)如每月所得超過該表之50%,應支付下表所定之租金,但所作之選擇必須為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所定者,且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不得超過17.5%,如超過17.5%則租金以家團每月所得之17.5%計算。

房屋之類型 應支付之租金(澳門幣)
澳門 離島
T0 1,000 800
T1 1,200 1,000
T2 1,500 1,250
T3 2,000 1,700
T4 2,500 2,200

第六條——廢止二月五日第20/96/M號訓令。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