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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6/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9/1998

刊登日期:

1998.12.7

版數:

1534

  • 許可收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前特別發行之 郵票。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6/98/M號訓令

    十二月七日

    鑒於市面上流通自一九九三年以來發行的各種不同郵品;

    為使流通郵品合理化,祇保留一九九五年起特別發行的郵票及「郵政服務更接近你」和「澳門政府建築及名勝古跡」兩組普通郵票。

    經澳門郵電司建議;

    總督根據一九四八年九月八日第37050號命令第十二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規定,下令:

    第一條 - 收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前特別發行之郵票,該等郵票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不再具有郵政價值。

    第二條 - 由本訓令收回的有效郵票,可在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前到郵電司各郵務場所換取同等面值的流通郵票。

    第三條 - 郵電司從市面收回的郵票,其出售祇作集郵用途。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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