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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4/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8/1998

刊登日期:

1998.11.30

版數:

1530

  • 向一位雕塑家取得一系列雕塑,以便安裝於澳門文化中心外圍。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4/98/M號訓令

    十一月三十日

    在現階段進行的一系列大型建設,其中澳門文化中心可更積極地推動澳門的文化事業。而一組雕塑是文化中心外圍整治計劃的一部分,目的是整合公園與沿海景觀。

    João Cutileiro為當代聲名顯赫及具國際影響力的雕塑家之一,因此,在澳門文化中心外圍設置一組由其構思和製作的雕塑甚為適宜。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一、向João Cutileiro取得一組設於澳門文化中心外圍之雕塑。

    二、雕塑家負責將該組雕塑送抵澳門的運輸和保險,並負責安裝。

    第二條——雕塑之安裝最遲至一九九九年二月應完成。

    第三條—— 一、購買該組雕塑之費用為澳門幣三百零六萬九千元。

    二、款項按下列分段支付:

    a)本訓令公布後支付總金額百分之三十即澳門幣九十二萬零七百元;

    b)收到雕塑付運澳門的文件後支付總金額百分之四十即澳門幣一百二十二萬七千六百元;

    c)雕塑在指定地點安裝妥當後支付總金額百分之三十即澳門幣九十二萬零七百元。

    第四條—— 一、為保證確實及按期履行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二條的規定,雕塑家以連續方式提交經核准在本地區從事活動之機構發出的銀行擔保,其金額相等於上條所述首期和二期款項。

    二、經臨時收取該組雕塑後,得免除上款所指之銀行擔保。

    三、在免除本條第一款所述銀行擔保當日,雕塑家需遞交由經核准在本地區從事活動之機構發出相等於總金額百分之十的銀行擔保,經確定收取該組雕塑後得免除該擔保。

    第五條—— 一、一九九八年的負擔澳門幣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元,由登錄於本年度本地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中經濟編號07.03.00.00.02、項目7.010.64.27的撥款支付。

    二、一九九九年之負擔澳門幣九十二萬零七百元,由登錄於本地區一九九九年總預算之有關撥款支付。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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