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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十二月三十日第104/GM/96號批示延長路氹填海區發展辦公室(GADA)之預計存續期,是基於需繼續發展其領域內一系列工作,特別是協調及分階段開展指導計劃內的公共及私人大型建設。
一系列工作中,興建大型基礎建設及路氹城計劃主要道路網絡尤其重要,特別是路氹公路擴闊工程、蓮花大橋、新邊檢站及有關交通設施,從而為在西面進入本地區提供一條嶄新的陸上幹道,其施工期將延伸至一九九八年後。
基此;
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和第二款,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下令:
一、自十二月三十日第104/GM/96號批示所訂日期起,延長路氹填海區發展辦公室之預計存續期一年。
二、對指導計劃內正進行的工作及獲認定為合適的公共和私人發展計劃及大型基建,辦公室在開展和技術監督方面繼續予以協調。
三、辦公室運作之負擔繼續由登錄於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預算之撥款支付。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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