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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GM/98號批示

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修改了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號法令所載之就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制度,並規定發出及更換行政准照須徵收費用,其金額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基於此:

總督根據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

一、核准附表,其內訂定發出及更換行政准照以經營表內所指項目及業務時須徵收之費用。

二、本批示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附件

(十一月十六日第104/GM/98號批示)

說明 費用
影演項目 每年 5000,00
每半年 3000,00
每月 1 000,00
每日 150,00
電影院及劇院 每年 3000,00
每半年 2000,00
桌球 五張桌球檯或以下 每年 1 500,00
每半年 1000,00
每增加一張桌球檯 每年 300,00
每半年 150,00
“保齡球” 五條球道或以下 每年 3500,00
每半年 2000,00
每增加一條球道 每年 500,00
每半年 250,00
遊戲機及電子遊戲 供兒童娛樂:  
十台機器或以下 每年 1 500,00
每半年 1 000,00
每增加一台機器 每年 100,00
每半年 50,00
供年滿十六歲者娛樂:  
十台機器或以下 每年 2 500,00
每半年 1 500,00
每增加一台機器 每年 200,00
每半年 100,00
蒸汽浴及按摩   每年 12 000,00
每半年 7500,00
僅經營蒸汽浴 每年 5000,00
每半年 3000,00
僅經營按摩 每年 9000,00
每半年 5000,00
屬健康俱樂部類型之場所 每年 5000,00
每半年 3000,00
屬“卡拉OK”類型之場所 每個廳或每個房 每年 1000,00
每半年 750,00
色情物品之銷售 每年 12 000,00
每半年 7 500,00
危險物品、引致不安之物品或不衛生物品之貯存 每年 5000,00
每半年 3000,00
機動車輛之修理 在工業用單位內 每年 1 000,00
每半年 500,00
在其他地點 每年 3 000,00
每半年 2 000,00
洗衣店及乾洗店 每年 1 000,00
每半年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