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下令:
第一條——總督根據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四款許可設立澳門公共部門(行政或財政自治者除外)常設基金、訂定每年金額及委任基金管理人之本身權限,授予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董樂勤先生。
第二條——上條所指之權限授予不影響權力的收回和監管。
第三條——追認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在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至本訓令生效日期前在授權範圍內的一切行為。
第四條——本訓令在公布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