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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8/M號法令

十月十二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

(進入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

進入高級技術員職程擔任法律職務係透過考核方式之開考為之;投考人須具備以下任一資格:

a) 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教育制度所授予之法律學士學位;

b)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之法律學士學位,但如與上項所指者淵源不同,則尚須具備一個為此而核准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補充課程。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補充課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補充課程之學習計劃以及學術及教學編排係透過澳門大學建議由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核准。

第三條

(權利之保障)

本法規之規定不影響:

a)*

b) 現正生效之合同之續期及修改。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