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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7號共和國總統令

三月二十一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b 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式歧視公約》第二十條第一段之修正案;該修正案係由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議定並經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第15/97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以待批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副署。

總理 古德禮


第15/97號共和國議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