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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之指揮及領導課程旨在培訓合適之軍士化人員以便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擔任指揮及領導之職務;
因此,有需要核准該課程之證書及有關徽章;
基於此;
保安政務司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以及按照九月十九日第236/95/M號訓令第一條h)項所賦予之權限命令: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有關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之指揮及領導課程之證書之式樣及有關徽章,該附件成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證書係以黑色字淺色底印刷,側邊有兩條藍色和金色邊紋,有保安高校標誌以及四周由一條12毫米寬之白色邊線圍繞。
三、證書係由保安高校校長簽署並由該高等教育機構之沿用印章以茲證明。
四、徽章之格式為3乘4厘米,由一盾牌作為象徵,該盾牌盾身為紅色,盾邊為金色,盾中央有一條龍,拿看一本打開的書,盾牌上用金色刻上指揮及領導課程之中葡文字樣。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孟明志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第64/SAS/98號批示附件。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第64/SAS/98號批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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