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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80/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36/1998

刊登日期:

1998.9.7

版數:

1046

  • 命令於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附件B內增加若干商品。
被廢止 :
  • 第59/98/M號法令 - 修正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重新公布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全文。
  •  
    相關法規 :
  • 第66/95/M號法令 - 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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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9/98/M號法令 廢止

    第80/GM/98號批示

    鑒於非法複製電腦程式、音像製品侵害知識產權,令人難以接受,為防止澳門出現此等情況,用於這類生產的貨物,其進口必須受准照約束。

    因此,對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附件B進行修訂,在須受准照約束之貨物名單內加入用於生產鐳射光碟的原料。

    基此,總督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四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規定,下令:

    一、在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之附件B加入下列貨物:

    附件B

    I II III
    組別 貨物名稱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第二修正本)

    C 用於製造雷射光碟之丙烯一丁二烯
    一苯乙烯(ABS)共聚合物
    ex. 3903.30.00
    用於製造雷射光碟之聚碳酸樹脂 ex. 3907.40.00

    二、本批示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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