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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5/SAAEJ/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35/1998

刊登日期:

1998.8.31

版數:

1018

  • 規定教育暨青年司司長負責向直至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學年結束為止(包括第二階段考試)已就讀於以葡語為教學語言之官制官校或私校之學生發出證明書和文憑,並向其後就讀於以葡語為教學語言之官制私校之學生發出證明書和文憑。
相關法規 :
  • 第81/92/M號法令 - 訂定教育暨青年司現組織架構--若干撤銷。
  • 第38/93/M號法令 - 訂定從事非高等教育之私立教學機構章程。
  • 第49/99/M號法令 - 撤銷澳門利宵中學——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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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中學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SAAEJ/98號批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教育暨青年司司長負責監管、協調及評核教育暨青年司及其屬下機構的整體活動;

    鑒於澳門利宵學校領導機關成員任期於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有必要採取措施以保障葡語教育的學習證明書。

    基此;

    經教育暨青年司建議;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的權能及按照五月二十日第88/81/M號訓令第一款e)項的規定,命令如下:

    一、教育暨青年司司長負責向,直至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學年結束為止,包括第二階段考試,已就讀以葡語為教學語言的官制官校或私校的學生發出證明書和文憑。

    二、教育暨青年司司長還負責向就讀以葡語為教學語言的官制私校的學生發出證明書和文憑。

    三、為著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效力,官制私校在每一學年結束時,向教育暨青年司遞交可實現學生的證明書程序的文件正本,這些學生已完成有關學習階段,或已轉校或輟學,但不妨礙經八月十一日第33/97/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七款規定。

    四、教育暨青年司司長負責創立實施證明書程序的必要條件。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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