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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98號法令

八月十八日

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設立,目前屬於澳門行政當局部門之若干權限將轉移至該新設立之領事館。因此,適宜在籌備階段提前作出上述轉移,逐步將權限賦予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

上述權限包括向葡萄牙公民發出一般護照、將要求發出或更換國民認別證之申請轉交領事發證中心、民事登記及公證行為。

甚於此;

政府根據憲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如下:

第一條

護照之簽發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38/88號法令賦予澳門總督向葡萄牙公民簽發一般護照之權限,將於一九九八年轉移至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具體日期由外交部部長及內政部部長之聯合批示訂定。

第二條

認別證之簽發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後,法律規定由領事館接受認別證申請之權限,應由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行使。自外交部部長及司法部部長在一九九九年作出之聯合 批示所定日期起,該權限由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行使。

二、經七月十日第133/92號法令修改之三月二十日第112/91號法令賦予澳門身分證明司簽發國民認別證之權限,在上指批示所定日期終止。

第三條

民事登記及公證行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381/97號法令,關於民事登記及公證行為之權限,應由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行使,現將該權限於一九九九年賦予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具體日期由外交部部長及司法部部長之聯合批示訂定。

第四條

其他權限

根據法律賦予領事館之其他行為,可在一九九九年逐步由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負責,但須預先獲得外交部部長以批示作出之許可。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於部長會議中檢閱及通過——古德禮——伽馬——范禮高——高偉度——顧仲德。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頒布。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應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副署。

總理 古德禮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第189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