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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64/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8/1998

刊登日期:

1998.7.13

版數:

829

  • 設立以租賃方式批出城市土地或與城市利益有關之土地之年金支付方式。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法 - 土地委員會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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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4/98/M號訓令

    七月十三日

    經八月十三日第8/83/M號法律修改之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五十一條規定,以租賃方式批出之城市土地或與城市利益有關之土地之年金應根據補足法規之規定支付,在補足法規中得規定十二分一之支付或預先支付之方式。

    上指租金支付方式之訂定,除作為一項規範性強制命令外,亦係因為有需要使有關支付具靈活性,並確定相應之行政程序。

    因此,本法規之目的係充實上述法律規定之內容,並考慮介於年預先支付與十二分一之支付方式之間之其他租金支付方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 一、以租賃方式批出之城市土地或與城市利益有關之土地之年金支付得透過一次性給付又或每半年給付、每季給付或每月給付為之。

    二、給付得提前或押後。

    三、每次給付之金額不得低於澳門幣2,500.00元。

    第二條 —— 一、在不影響上條第三款所定下限之情況下,利害關係人應獲通知於十五日內聲明其擬採用之支付方式。

    二、如利害關係人在接獲通知後不及時作出上款所指之聲明,則租金視為年金並提前到期。

    第三條 —— 一、一次性年給付之徵收在五月份進行。

    二、每月給付,每季給付或每半年給付之徵收在有關給付到期之翌月進行。

    第四條 —— 被特許人得在上條所定期間完結後緊接之六十日內繳付租金,並須加付遲延利息及債務之3%。

    第五條 —— 如債務在上條所定期間過後仍未獲得清償,則須進行催徵,並按稅務執行之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六條 —— 本訓令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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