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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6/SATOP/98號批示

考慮到目前生效之各類由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制訂之的建築規章及規定,尤其是水泥規章和混凝土規章,均是與土地工務運輸司以合作議定書制定;

為使有關規章得以落實,且考慮在証明確實遵守建築用料及成份時所需之方法;

鑑於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為在執行認証工作上具有實証性能及是具有行政公益資格之科技組織;

最後,鑑於土地工務運輸司為監察遵守現行規章及規定之首要監察機關;

政務司根據四月十八日第32/88/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行使十月十四日第259/96/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b)項及第三款a)項授予之權限,規定:

一、由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有關製造商質量系統和建築用料及成份之認証工作,以符合現行規章及規定;

二、由土木工程實驗室制定之遵守建築用料及成份之証明系統須經土地工務運輸司通過;

三、考慮到鑑定實體之正當性和技術能力及其使用之認証系統,在取得土木工程實驗室之意見後,本地區以外之實體進行之認証亦須經土地工務運輸司通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於澳門運輸暨工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鮑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