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及時制作和通過一九九九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本地區總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需要;
為了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法令第41/83/M號之規定,本人命令:
1. 為著有關目的,經有權限之實體核准,各機關之一九九九年度預算計劃提案應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遞交財政司。
2. 由各個機關編制之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其活動之主計劃和次計劃, 使其作為預算之理由。
3. 在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前,各政務司辦公室應向總督辦公室呈送分門別類編制之施政方針計劃,施政方針計劃應包括由各機關遞交並作原則上通過之主計劃、次計劃和預算提案。
4. 對一九九九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之準備,財政司應遵守下列日程:
4.1 至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 覆核有關之組織分類、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根據第1點規定, 評估收入和準備各機關提議之開支表;
4.2 至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 訂定九九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提案之開支和收入總值,按經濟分類編號分列每章之總負擔;
4.3 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 向總督呈交一九九九年度核准收入和開支之法律提案計劃,政府施政方針計劃,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99),並連同澳門經濟及財經狀況分析報告及本地區總預算(OGT/99)之初稿;
4.4 至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 向諮詢會呈交法律提案及其附件;
4.5 至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 呈交立法會法律提案。
5. 九月二十七日法令第53/93/M號所包括之自治實體應遵守下列日程:
5.1 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 填寫人員報表,向財政司提供本機關在職人員之變動情況;
5.2 至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 向財政司遞交本身預算計劃和經監督實體原則上批准之活動主計劃和次計劃;
5.3 至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 — 財政司告知關於載於九九年本地區總預算各自治實體所能得到之“公營部門 — 轉移”金額之最後決定,並對所交本身預算給予意見;
5.4 至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 自治實體之權限機關核准本身預算計劃;
5.5 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 向監督實體呈交本身預算計劃,由監督實體根據總督既定指引,審議本身預算計劃;
5.6 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核准預算計劃及呈交諮詢會。
6. 市政廳, 其財政制度受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律第11/93/M號規範, 應遵守下列日程:
6.1 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 向財政司遞交第5.1點所指之資料;
6.2 至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 向財政司遞交列入 “自治機構及基金”之總值及列入九九年度本地區總預算 “公營部門 — 轉移” 所希望獲得之撥款額總值;
6.3 至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 — 財政司通知市政廳, 按照有關財政制度規定而共同分享直接稅之金額,及經上級認可和本身預算將考慮之其他轉移金額;
6.4 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 市政廳之權限機關核准本身預算計劃;
6.5 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向總督呈交本身預算計劃、活動主計劃和次計劃以便批核,副本遞交財政司;
6.6 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通過財政司,確定總督同意有關計劃。
6.7 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 核准計劃和呈交諮詢會。
7. 對九九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 應遵守下列日程:
7.1 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財政司送交各機關有關一九九九年實施投資提案之資料,並連同有關之填寫指示;
7.2 至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 為著有關目的, 經有權限實體審核, 將各機關填寫之資料送交財政司;
7.3 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 財政司向土地工務運輸司送交由各機關提供之提案資料,該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施行和/或跟進之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7.4 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 土地工務運輸司分析各機關交來之各項提案, 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並送交財政司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 特別是預估之施工階段;
7.5 至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 財政司分析所有交來之提案, 根據上級指引, 同時考慮可用之總額, 制作九九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初稿。
8. 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指導一九九九年本地區總預算和一九九九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工作,為著有關目的,加強總督辦公室和經濟協調政務司辦公室之必要聯繫。
9. 關於第 4.3 點所指之澳門經濟及財經狀況分析報告之準備,經總督批示,由財政司代表、經濟司代表、統計司代表、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代表和資源分析及評估辦公室代表組成工作小組,經濟協調政務司直接指導該小組運作,並可要求其他部門給予技術協助。
10. 由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起, 財政司和第5點、第6點所指之實體,調整本地區總預算之收入和支出表及本身預算, 以便呈交立法會之文件符合既定指引,同時準備執行時所需之法規,並應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呈交總督和諮詢會。
11. 為了便於制作一九九九年本地區總預算,各機關應向財政司提供其要求之所有資料和解釋。
12. 不損第2點所指之情況, 考慮局勢發展和採取措施的必要性, 而這些措施,一方面, 清楚識別行政當局收入和開支總額,另一方面, 訂定更長期限之預算綱領; 無論機關的行政和財政制度為何, 機關所遞交之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12.1 人員開支預算應考慮四月二十六日批示46-I/GM/96號之規定和以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薪俸點調整之金額為基礎。
12.2 有需要設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為根據該批示第1點有關在職人員情況之參考日期;
12.3 按照二月二十三日法令第14/94/M號第十八條第一款、五月二十六日法令第19/97/M號第一條和六月二日第20/97/M號第四條之強制規定,人員轉入超額狀態或臨時逗留於超額狀態, 其固定及長期報酬連同適當資料應記入01-01-03-00組別 — “各類人員之報酬”;
12.4 不損第2點所指之情況,考慮局勢發展和有需要採取可緊縮行政當局經常開支增長之措施,各機關、自治基金和市政廳之本身預算提案應以一九九九年度經常需要之準確預估為依據;
12.5 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機關或享有行政自治權之機關,應送交於一九九九年期間有權享用特別假期和已被批准延於同一年度享用特別假期之工作人員及其家團之預計數目; 為著同一目的, 應列明按外聘人員通則規定享用由本地區負擔之旅行之受益人數量,而該類人員是可預知其最後意向是定居於本地區以外者;
12.6 由自治實體和市政廳申請之本地區總預算之轉移,倘若其未被法律確定或固定, 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支付之負擔;
12.7 鑒於自治實體或市政廳可自備對其他由財政司負責的帳目起輔助或補充作用的司庫帳目,因此,只須將該等帳目中轉移予澳門退休基金會的金額登錄於有關支出預算。該等轉移為法律規定或其他例外性質之共同分擔;
12.8 不應因機關購置設備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實體之本身預算內撥款, 除非有適當解釋;
12.9 對一九九九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應考慮預算從本年度轉移之責任款項, 包括由訓令延長之責任款項。
命令公佈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