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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預防工作意外之一般規則範圍內,有必要訂定及推廣由電流引致人身意外時應採取之更適當措施。
公布於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之一月十七日第37/70號訓令已對上述事宜作出規範,但內容已不合時宜,故現透過本法規加以更新。
本法規亦確定急救指引之式樣,根據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號法令核准之《工業場所內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第九十三條所指之安全規定,上述式樣必須張貼於工業場所之電氣設施旁。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號法令核准之《工業場所內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及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
第一條 —— 核准由電流引致人身意外時之急救指引,該指引載於本訓令之附件一,而該附件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 一、根據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號法令核准之《工業場所內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第九十三條所指之安全規定,急救指引式樣須張貼於工業場所之電氣設施旁,該式樣載於本訓令之附件二,而該附件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之式樣由澳門政府印刷署專印,並以420mm ×594mm尺寸之白紙印製。
第三條 —— 廢止經三月十四日第118/70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一月十七日第37/70號訓令,上述兩訓令均公布於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之《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第一、儘快將傷者與電流隔離及使無需逗留於現場者離開,並按以下情況處理:
a) 如屬低壓電流:
立即切斷電流。如切斷電流需時,應立即將傷者與導體隔離,並注意以下事項:
- 1) 接觸傷者前,施救者須站在乾燥之布料或衣物、橡膠墊或其他類似物品上(乾木板、乾木條或乾木箱等),使自己與地面絕緣。
- 2) 利用橡膠手套、乾燥之布料或衣物使雙手絕緣,又或用非常乾燥之長木棍或繩子等將傷者與導體隔離。
拯救傷者時,如地板或地面濕滑或潮濕,觸電致死之危險性較高,此時,應特別小心。
b) 如屬高壓電流:
立即切斷電流。如電流未被切斷,須由熟悉該方面危險者幫助,將傷者與導體隔離。
第二、如傷者被導體懸住,須準備草墊、網或拉直之布料等,以減輕傷者墮下時所受之傷害。
傷者與導體隔離後,如救護隊仍未到達,應立即按下列方法護理傷者:
第一、使傷者所在處通風。除非傷者所在處之空氣不淨,否則,不應浪費時間將傷者移至他處。
不應讓多於三或四人聚集於傷者身旁。
第二、鬆解傷者之所有緊身衣物:衣領、腰帶、外套、背心等。
第三、將傷者口中所有異物(如假牙)取出。
清理傷者口鼻中之異物。
第四、如傷者不能自然呼吸,應立即對其施行人工呼吸,直至其恢復有規律之自然呼吸或直至較專業之人員(急救員、護士或醫生)到達為止,該等人員可估量情況並在有需要時繼續施術;在救護隊到達前,傷者應得到看護。
如傷者不能恢復自然呼吸,應繼續施行人工呼吸,直至救護隊到達。
如需搬運傷者,亦不得在搬運途中中斷人工呼吸。
第五、當傷者蘇醒時,應避免阻礙其剛恢復之自然呼吸,同時應作好準備,如傷者之自然呼吸減弱,則立即重新開始人工呼吸。應促進傷者之血液循環,以冷水噴灑傷者面部及胸部,用濕布按摩其胸部,並用大拇指根部拍打其心臟附近部位,使之受刺激。
隨後,應將傷者移至床上,將其身體蓋好,並讓其側臥,以免吸入嘔吐物。
注意:在傷者蘇醒前不應強迫其飲用任何飲料。
第六、如意外係由高壓電流引致,在傷者恢復知覺後,除上述措施及護理方法外,還須注意以下事項:
a) 儘快將一茶匙碳酸氫鈉溶於三分升水中,讓傷者喝下;
立即將傷者送往醫院;
b) 此外,宜讓傷者多喝淡鹽水(一湯匙鹽和入一公升水)或淡糖水(三湯匙糖和入一公升水),亦可喝茶、果汁或石咸水;
c) 在運送傷者往醫院途中,應儘量減少其體力消耗;到達醫院時,應將傷者已攝入之飲水量告知院方。
避免以下導致人工呼吸失敗之情況:
延誤施行人工呼吸。延誤施術為人工呼吸失敗之主要原因,故須經常牢記此點。
忘記鬆解傷者之緊身衣物,或忘記清除呼吸道之黏狀物。
過早中斷人工呼吸。
錯誤施行人工呼吸:
a) 人工呼吸節律較正常呼吸節律快;
b) 因傷者頭部之擺放位置不正確而導致呼吸道堵塞。
c)燒傷處理
意外中,如因觸電或電弧而造成燒傷,即使傷勢看來並不嚴重,亦應召喚救護隊。在救護隊到達前,應採取以下措施:
第一、處理燒傷之人員,應先用熱水及肥皂小心擦洗雙手及前臂;如有可能,應用酒精消毒雙手及前臂。
第二、無論燒傷種類及程度如何,最重要係保護傷口,故應用經消毒之沙布或廚房內常用於保存食物之透明保鮮紙包裹傷口。
立即將傷者送往醫院。
應將傷者身體覆蓋,以免其受涼。
覆蓋物不應觸及傷口。
I)口對口人工呼吸
第一、讓傷者仰臥。
第二、跪於傷者身旁,一手托起傷者後頸,另一手儘量將傷者頭部向後傾,然後,用第一隻手將下顎往上拉(圖三),為確保呼吸道不受阻並讓空氣順利通過,此位置是必要的,因此,在施行復蘇術之過程中應保持同一位置。(圖一及圖二)
第三、深吸氣,用按著傷者前額之手之食指及拇指緊捏傷者鼻孔,用另一承托其下顎之手打開傷者之口。張口並與傷者之口部密接,以防空氣漏出,接著,對其呼氣,同時觀察傷者胸部有否膨脹。(圖四)
如在吹氣過程中,傷者胸部並無膨脹,應重新檢查傷者頭部及下顎之擺放位置,如有必要,應改正之。
第四、將口移開,並鬆開緊捏鼻孔之手,以便傷者將肺部空氣由口鼻排出。(圖五)
第五、在每四至五秒內重複第三及第四步驟,直至傷者恢復有規律之自然呼吸。
II)口對鼻人工呼吸:
如前述方法向傷者吹氣,但改由口對鼻而非口對口;吹氣時,用承托傷者下顎之手捂緊其口。
如傷者為兒童,更宜同時對其口鼻吹氣。
第一、讓傷者仰臥於堅硬之平面上。
第二、在感覺到傷者頸動脈停止跳動五秒鐘後,才得開始施行胸外心臟按壓。
第三、用食指及中指沿肋骨邊緣向上摸索至肋骨與胸骨交接處(胸骨尖端)。
另一手之手掌緊貼上述兩指,並放於胸骨上(圖六)。
圖六
第四、手掌按於胸骨上,抽回另一手之兩指,再將該手放於另一手上,雙手手指交叉緊扣。
第五、雙臂伸直按壓胸骨,每次將胸骨壓下四至五厘米(圖七)。按壓速率為每分鐘八十次。按壓應有規律及有力,但不能用力過度。
圖七
第六、如有必要,胸外心臟按壓可配合人工呼吸,每按壓十五次便吹氣兩次。
第七、不時檢查頸動脈之跳動(圖八)。
圖八
第八、在未肯定心臟恢復自然跳動之前,不得中斷胸外心臟按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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