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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批給維納•莫特國際音樂基金會一九九九年在澳門舉辦第十三屆維納•莫特國際音樂比賽,該活動的執行跨越兩個經濟年度,因此有需要保證有關預算的支付。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e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 許可以MOP 1,856,6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陸佰圓整)與維納•莫特國際音樂基金會簽訂合同,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在澳門舉行第十三屆維納•莫特國際音樂比賽,並按如下分段支付:
1998.................... MOP 869,600.00
1999.................... MOP 987,000.00
第二條 —— 一九九八年的負擔,由本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經濟分類02-03-09-00-24第26/120號計劃登錄的經費支付。
第三條 —— 一九九九年的負擔,由文化基金本身預算中登錄的有關經費支付。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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