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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2/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0/1998

刊登日期:

1998.5.18

版數:

527

  • 許可與維納.莫特國際音樂基金會訂立合同,以便在澳門舉行第十三屆維納.莫特國際音樂比賽。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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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98/M號訓令

    五月十八日

    鑒於批給維納•莫特國際音樂基金會一九九九年在澳門舉辦第十三屆維納•莫特國際音樂比賽,該活動的執行跨越兩個經濟年度,因此有需要保證有關預算的支付。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e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 許可以MOP 1,856,6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陸佰圓整)與維納•莫特國際音樂基金會簽訂合同,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在澳門舉行第十三屆維納•莫特國際音樂比賽,並按如下分段支付:

    1998.................... MOP 869,600.00

    1999.................... MOP 987,000.00

    第二條 —— 一九九八年的負擔,由本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經濟分類02-03-09-00-24第26/120號計劃登錄的經費支付。

    第三條 —— 一九九九年的負擔,由文化基金本身預算中登錄的有關經費支付。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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