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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98/M號訓令

五月十八日

透過四月十九日第113/93/M號訓令,十二月三日第241/90/M號訓令及九月九日第165/91/M號訓令,分別賦予代表億通企業公司之容永修第12/93號政府許可,大得利夜總會有限公司第38/90號政府許可及Raymond Michael Lawrence第32/91號政府許可;

鑑於上述公司已中止其活動及Raymond Michael Lawrence已離開本地區,因此,根據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廢止有關之政府許可;

由郵電司提議;

運輸暨工務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及根據十月十四日第259/96/M號訓令第一條f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廢止四月十九日第113/93/M號訓令,十二月三日第241/90/M號訓令及九月九日第165/91/M號訓令。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