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組澳門保安部隊(葡文縮寫為FSM)時,對澳門治安警察廳基礎職程各職位之晉升制度作了重要修改;
因此,有需要為上述職程之正常發展開設基礎課程,以及修正各課程基本學科之內容及課程運作所必要之規定。
經聽取澳門保安部隊及機構意見後:
保安政務司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及一月二日第2/95/M號訓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升級課程總規章》第二條第三款與第六條之規定及九月十九日第236/96/M號訓令第一條之規定,命令:
一、為晉升至澳門治安警察廳(葡文縮寫為CPSP)基礎職程職位之效力,核准下列課程:
a) 治安警察廳普通或直線之男性及女性職程中警長職位之升級課程;
b) 治安警察廳普通或直線之男性及女性職程中副警長職位之升級課程;
c) 治安警察廳普通或直線之男性及女性職程中高級警員職位之升級課程;
d) 治安警察廳音樂職程中警長職位之升級課程;
e) 治安警察廳音樂職程中副警長職位之升級課程;
f) 治安警察廳音樂職程中高級警員職位之升級課程;
g) 治安警察廳無線電職程中警長職位之升級課程;
h) 治安警察廳無線電職程中副警長職位之升級課程;
i) 治安警察廳無線電職程中高級警員職位之升級課程;
j) 治安警察廳機械職程中警長職位之升級課程;
l) 治安警察廳機械職程中副警長職位之升級課程;
m) 治安警察廳機械職程中高級警員職位之升級課程。
二、上款所述課程之總計劃分別載於本批示之附件A、B、C、D、E、F、G、H、I、J、L及M內,且該等附件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三、鑑於新晉升制度係以漸進式及沿著整個職程而推行之訓練模式為基礎,故有必要對副警長及警長升級課程總計劃作出調整,以使未修讀前階段之課程之學員吸收在該等課程中所教授之學科內容及接受在該等課程中所提供之訓練。
四、廢止一月九日第16/SAS/95號批示。
五、本批示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並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於澳門保安政務司辦公室
保安政務司 孟明志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普通或直線之男性及女性職程之警長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副警長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有效擔任下列職務:
-第四級別或同等級別組織附屬單位之指揮官助理/主管;
-第五級或同等級別組織附屬單位之指揮官/主管:
-執行警長職位上行動性或技術性特定工作。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展開、指導及監督獲指派之行政活動,並適當管理獲分配之人力資源及物力資源;
-展開、指導及監督獲指派之有關下列範圍內之行動性活動;
•一般活動;
•交通;
•出入境;
•公共秩序;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的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及繕寫工作上之一般文書。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技術及行政 |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警務 |
|
交通 |
|
|
出入境 |
|
|
公共秩序 |
|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之類型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第四級別之行動性附屬單位 | 附屬單位助理權限內之特定工作 |
第五級別之行動性附屬單位 | 附屬單位指揮官權限內之特定工作 |
行動性/或行政性附屬單位 | 警長職位上之其他行動性及/或行動性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
|
|||
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根據擬訂立之議定書所規定之其他場所。
c.實習階段
治安警察之附屬單位。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普通或直線之男性及女性職程之副警長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高級警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統籌、監督及執行複雜程度不同之行動性、技術性或行政性工作。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監督及執行獲指派之行政活動;
-指導、監督及執行獲指派之有關下列範圍內之行動性活動;
•一般活動;
•交通;
•出入境;
•公共秩序;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的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及繕寫
工作上之一般文書。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技術及行政 |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警務 |
|
交通 |
|
|
出入境 |
|
|
公共秩序 |
|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之類型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警務廳第五級別行動性 |
|
特警隊第五級別行動性 | 應變隊之班長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訓練員 學員 |
|
|
課程主管 |
|
|
|||
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培訓單位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課程主管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校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根據擬訂立之議定書所規定之其他場所。
c.實習階段
治安警察廳之附屬單位。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普通或直線之男性及女性職程之高級警員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警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統籌、監督及執行行動性、技術性或行政性之簡單工作。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執行所指派之行政活動;
-監督及執行獲指派之有關下列範圍內之行動性活動;
•一般活動;
•交通;
•出入境;
•公共秩序;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的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警務 |
|
交通 |
|
|
出入境 |
|
|
公共秩序 | 列隊隊形及方法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之類型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警務廳第五級別行動性附屬單位 | 巡邏值勤官 |
特警隊第五級別之行動性附屬單位 | 應變隊之班長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訓練員 學員 |
|
|
課程主管 |
|
|
|||
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根據擬訂立之議定書所規定之其他場所。
c.實習階段
治安警察廳之附屬單位。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音樂職程之警長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副警長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有效擔任下列職務:
-樂隊之隊長及指揮;
-樂隊隊長及指揮之助理;
-樂器組之演奏者及主管。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展開、指導及監督獲指派之行政活動,並適當管理獲分配之人力資源及物力資源;
-展開、指導及執行所派之技術活動及訓練活動;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及繕寫工作上之一般文書。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技術及行政 |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音樂 |
|
架構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通訊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樂隊 | 樂隊隊長及指揮限內之特定工作 |
樂隊隊長及指揮之助理權限內之特定工作 | |
樂器組之演奏者及主管之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
|
|||
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樂隊。
c.實習階段
治安警察廳樂隊。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音樂職程之副警長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高級警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在其專業範圍內監督及擔任技術性特定工作。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執行獲指派之技術活動;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及繕寫工作上之一般文書。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行為培訓
基礎技術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技術及行政 |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音樂 |
|
架構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樂隊 | 擔任技術性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值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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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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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樂隊。
c.實習階段
治安警察廳樂隊。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音樂職程之高級警員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警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在其專業範圍內監督及擔任技術性特定工作。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執行獲指派之技術活動;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音樂 |
|
架構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樂隊 | 擔任技術性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係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值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訓練員 學員 |
|
|
課程主管 |
|
|
|||
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樂隊。
c.實習階段
治安警察廳樂隊。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無線電職程之警長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副警長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有效擔任下列職務。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展開、指導及監督獲指派之行政活動,並適當管理獲分配之人力資源及物力資源;
-展開、指導及執行所指派之技術活動及訓練活動;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及繕寫工作上之一般文書。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技術及行政 |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通訊 |
|
架構 | 警務 |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澳門保安部隊之專業部門 | 第五級別附屬單位主管權限內之特定工作 |
在關專業範圍內之技術性特定工作及訓練方面之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係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值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 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訓練員
學員 |
|
適當時
階段結束時 |
課程主管 |
|
各學科/訓練
結束時 |
|||
對學員之評估 | 學員結果 |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
|
|
|
|
|
|
|
|
課程主管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通訊處。
c.實習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通訊處。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無線電職程之警長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副警長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有效擔任下列職務。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展開、指導及監督獲指派之行政活動,並適當管理獲分配之人力資源及物力資源;
-展開、指導及執行所指派之技術活動及訓練活動;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及繕寫工作上之一般文書。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技術及行政 |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通訊 |
|
架構 | 警務 |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澳門保安部隊之專業部門 | 第五級別附屬單位主管權限內之特定工作 |
在關專業範圍內之技術性特定工作及訓練方面之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係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值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 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訓練員
學員 |
|
適當時
階段結束時 |
課程主管 |
|
各學科/訓練
結束時 |
|||
對學員之評估 | 學員結果 |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
|
|
|
|
|
|
|
|
課程主管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通訊處。
c.實習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通訊處。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無線電職程之副警長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高級警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在其專業範圍內統籌各小組及執行技術性特定工作。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監督及執行獲指派之行政活動;
-指導、監督及執行所指派之技術活動;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及繕寫工作上之一般文書。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技術及行政 |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通訊 |
|
架構 | 警務 |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澳門保安部隊之專門部門 | 監督及擔任技術性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係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值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
|
|||
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通訊處。
c.實習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通訊處。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無線電職程之高級警員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警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在其專業範圍內統籌各及執行技術性特定工作。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執行所指派之行政活動;
-監督及執行所指派之技術活動;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通訊 |
|
架構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澳門保安部隊之專門部門 | 擔任技術性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值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
|
|||
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資源
時間 組織 |
監督
督導員 學員 |
問卷
討論 報告書 |
適當時
階段結束時 |
課程主管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通訊處。
c.實習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通訊處。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無線電職程之高級警員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警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在其專業範圍內統籌各及執行技術性特定工作。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執行所指派之行政活動;
-監督及執行所指派之技術活動;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通訊 |
|
架構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澳門保安部隊之專門部門 | 擔任技術性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值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
|
|||
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資源
時間 組織 |
監督
督導員 學員 |
問卷
討論 報告書 |
適當時
階段結束時 |
課程主管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通訊處。
c.實習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通訊處。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機械職程之警長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副警長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有效擔任下列職務。
-第五級別或同等級別組織附屬單位之主管;
-在有關專業範圍內執行技術性特定工作及訓練方面之特定工作。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展開、指導及監督獲指派之行政活動,並適當管理獲分配之人力資源及物力資源;
-展開、指導及執行所指派之技術活動及訓練活動;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及繕寫工作上一般文書。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技術及行政 |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通訊 |
|
架構 | 警務 |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有關專業之組織附屬單位 | 第五級別附屬單位主管權限內之特定工作 |
有關專業範圍內之技術性特定工作及訓練方面之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課程主管 |
|
|
|||
|
|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指揮部輔助部門。
c.實習階段
治安警察廳指揮部輔助部門。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機械職程之副警長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高級警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在其專業範圍內統籌各小組及執行技術性特定工作: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監督及執行獲指派之行政活動;
-指導、監督及執行所指派之技術活動;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及繕寫工作上一般文書。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
|
專業 |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技術及行政 |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通訊 |
|
架構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有關專業之組織附屬單位 | 監督及擔任技術性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
|
|
|||
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指揮部輔助部門。
c.實習階段
治安警察廳指揮部輔助部門。
一、目的
治安警察廳機械職程之高級警員升級課程,旨在向屬該職程且獲准修讀有關課程之警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以便在其專業範圍內統籌各小組及執行技術性特定工作: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其職業種類相對應之義務及責任;
-執行所指派之行政活動;
-監督及執行所指派之技術活動;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語言水平,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進行溝通及繕寫工作上一般文書。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共同 |
|
理論及實踐 |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網
a.共同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 | 公民教育及軍事化培訓 |
|
溝通 | 語言 |
|
b.專業階段之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機械 |
|
架構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溝通 | 語言 |
|
c.實習階段之實踐計劃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有關專業之組織附屬單位 | 擔任技術性特定工作 |
d.各階段之加權系數
-共同階段:2
-專業階段:2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a.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係為達致下列之目的:
-為晉升一級而作之名次編排及甄選;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課程大網評估。
b.一般規定
(1)各課程階段及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作為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經考慮下列各點而訂定:
-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學科/訓練之間之相對重要性。
各學科/訓練之系數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2)評估方式
-在共同及專業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筆試、實踐試及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係以觀察及在專門表格上之紀錄為之。
(3)對投考人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共同及專業階段:透過須受總評估之各學科及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所取得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為編排投考人之名次,在評核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階段中所取得之評核。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投考人得被除名;
(a)因現行規範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任何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c)缺課次數超過整個課程總上課次數十分之一者,或在各學科/訓練之缺課次數相等或多於有關總上課次數五分之一者;如認為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分別增至八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d)在實習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六、課程大網評估
a.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係根據在共同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
|
|
|
目標
內容 方法/方式 |
|
|||
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實習結束時 | |
階段之總評估 | 學校委員會 | 課程主管之報告書 | 校長 |
b.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係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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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c.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a.共同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專業階段
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及指揮部輔助部門。
c.實習階段
治安警察廳指揮部輔助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