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6/9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8/1998

刊登日期:

1998.5.4

版數:

491

  • 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從流通紙幣中收回澳門幣拾圓紙幣。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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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40/91/M號法令 - 核准發行面額十元澳門幣紙幣並收回現時流通之相同面額紙幣,其發行及特徵經由一月九日第24/81/M號法令與五月十二日第39/84/M號法令所修訂之八月八日第二四/八一/M號法令所核准者。
  •  
    相關法規 :
  • 第8/95/M號法令 - 許可中國銀行發行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等面額之澳門幣新鈔票。
  • 第49/96/M號法令 - 許可鑄造面額為澳門幣拾圓之新硬幣。
  • 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澳門幣十元紙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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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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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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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6/98/M號法令

    五月四日

    九月九日第49/96/M號法令許可了鑄造面額為澳門幣拾圓之硬幣。

    另一方面,澳門幣拾圓紙幣有被等值硬幣逐漸取代之趨勢,因此,現適宜從流通紙幣中收回該面額之紙幣。

    鑑於訂定澳門地區發行貨幣制度之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一、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從流通紙幣中收回澳門幣拾圓紙幣,其發行及特徵分別經七月八日第40/91/M號法令及一月三十日第8/95/M號法令許可。

    二、收回上款所指紙幣之方式,係經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作出贊同之意見後,由有關發鈔銀行訂定,並透過公布於《政府公報》之通告公告。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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