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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7/GM/98號批示

監於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訂定,適用於若干貨物的進出口預先許可制度是一項有效方法,防止出現損害受法律保護利益的商業活動。

又監於本地區必須按照世界貿易組織對著作權的保障履行義務,管制影音製品及可生產該等製品之貨物之進出口。

監於公共安全理由,須管制武器及彈藥之出口。

基此;

總督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和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下令;

1.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貨物表增加本批示附件A所載貨物。

2.上款所指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貨物表增加本批示附件B所載貨物。

3.本批示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八四月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附件A

I II III
國家或市場 貨物名稱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
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第二修正本)
  乾燥機 ex. 8419.39.00
雷射光碟汽化系統
雷射光碟上漆系統
ex. 8424.89.00
雷射光碟用之印刷機 ex. 8443.59.20
雷射光碟壓合機 ex. 8465.94.00
母片至印穿孔機 ex. 8465.99.00
雷射光碟用之射出成型系統 ex. 8477.10.00
感光保護膜製備系統及玻璃碟再循環機器
汽化及金屬化機器
ex. 8479.90
電射光碟原模 ex. 8480.71.00
供錄音或錄製其他類似信息用之空白LDCDCDRCDRW DVDDVDRDVDRW ex. 8523.90.00
用於重放聲音或影像以外信息之巳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CD ex. 8524.31.00
僅用於重放聲音之巳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CD ex. 8524.32.00
用於重放影像,不論是否有聲音之巳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CD及僅用於重放聲音之巳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LDVCDDVD ex. 8524.39.00
電解浸沒機 ex. 8543.30.00
雷射光速錄像機 ex. 8543.89.00
母片壓印檢驗器具
雷射光碟檢驗機
ex. 9031.80.00
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 第九十三章

註:“ex”意思為部分


附件B

I II III
組別 貨物名稱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
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第二修正本)

C

乾燥機 ex. 8419.39.00
雷射光碟汽化系統
雷射光碟上漆系統
ex. 8424.89.00
雷射光碟用之印刷機 ex. 8443.59.20
雷射光碟壓合機 ex. 8465.94.00
母片至印穿孔機 ex. 8465.99.00
雷射光碟用之射出成型系統 ex. 8477.10.00
感光保護膜製備系統及玻璃碟再循環機器
汽化及金屬化機器
ex. 8479.90
電射光碟原模 ex. 8480.71.00
供錄音或錄製其他類似信息用之空白LD、CD、CDR、CDRW 、DVD、DVDR及DVDRW ex. 8523.90.00
用於重放聲音或影像以外信息之巳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CD ex. 8524.31.00
僅用於重放聲音之巳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CD ex. 8524.32.00
用於重放影像,不論是否有聲音之巳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CD及僅用於重放聲音之巳錄製雷射讀數系統用LD、VCD及DVD ex. 8524.39.00
電解浸沒機 ex. 8543.30.00
雷射光速錄像機 ex. 8543.89.00
母片壓印檢驗器具
雷射光碟檢驗機
ex. 9031.80.00

註:“ex”意思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