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人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授權財政司司長艾衛立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地區,與Royal Mint公司簽訂合同,鑄造及供應澳門幣壹毫、貳毫及壹圓新流通硬幣。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