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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8/M號訓令

三月二十三日

為遵守八月十二日第13/96/M號法律之規定,尤其該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修改司法事務司人員編制,在工人及助理人貝組別內設立第二職層-工人,並配備三個職位。

同時,基於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之規定,已取消獲承認擁有該法規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c項所指權利之工人及助理員之出缺職位,現修改該等人員之職位配備,從而重新訂定所需之出缺職位數目,使之與現職公務員數目相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意見後;

總督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3/96/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七款之規定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根據本訓令附表,在司法事務司人員編制之工人及助理員人員組別內設立第二職層,並配備三個職位,以及修改該組別內熟練助理員及助理員職程之職位配備。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附表

司法事務司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職層 官職及職程 職位
工人及助理員 3 熟練助理員 9 a)
2 工人 3 a)
1 助理員 14 a)

a)  職位於出席時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