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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9/1998

刊登日期:

1998.3.2

版數:

195

  • 十二月三十日第11/97/M號法律(一九九八年收支許可)
相關法規 :
  • 第11/97/M號法律 - 許可總督於一九九八年內徵收本地區稅捐、稅項及其他收益,獲得其他對財政管理所不可缺少之資源,以及許可總督使用有關所得,以支付已登錄或將登錄在一九九八年本地區總預算(OGT)內之公共開支。
  • 更正 - 十二月三十日第11/97/M號法律(一九九八年收支許可)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為著有關效力,茲更正公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別第二副刊的十二月三十日第11/97/M號法律九八年收支許可法中不正確之處:

    在第六條內,載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過」者,應為「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通過」。

    施政方針的司法政策內在第五點第一段 —— 載明「(......)直至澳門管治權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應為「(......)直至澳門管治權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施政方針的司法政策內在第五點第一段 —— 載明「(......)可分為下列四大目標:」者,應為「(......)可分為下列五大目標:」。

    施政方針的司法政策內在第五點第一段 —— 第四目標載明「將澳門的法律體系國際化;」者,應為「參與國際法律秩序;」。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立法會

    主席 林綺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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