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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4/98/M號訓令

二月二十三日

鑑於為設立一現金速遞公司之請求;

且有關卷宗經適當組成並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濟協調政務司根據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64/97/M號訓令修改之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許可設立一以 “Pacific Ace (Macau) — Entrega de Valores, Limitada”為名稱之現金速遞公司。

第二條——該將設立之公司應採用經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章程,並透過法律允許現金速遞公司從事之活動而經營業務。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