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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1/SAS/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4/1998

刊登日期:

1998.1.26

版數:

42

  • 規定所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只可穿着《澳門保安部隊制服規章》指定之制服。
被廢止 :
  • 第32/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357/93號法令 - 關於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各部門之條件。
  • 第14/94/M號法令 - 規定適用於澳門地區十月十四日之第357/93號法令,該法令承認有關納入葡國共和國部門之權利。
  • 第104/95/M號訓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制服規章」--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整體) - 消防局 - 治安警察局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2/200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1/SAS/98號批示

    鑑於四月十日第104/95/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制服規章》(葡文縮寫為RUFSM)由該日起生效;

    並鑑於該規章已生效兩年,有需要將只可穿著該規章批准之制服的時間確定下來;

    行使九月十九日第236/96/M號訓令授予之權限,並根據四月十日第104/95/M號訓令第三條之規定;

    本人決定:

    一、規定所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只可穿著《澳門保安部隊制服規章》指定之制服,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及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規定的人除外。那些人已聲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前選擇納入葡國編制、脫離澳門公職,或退休且把責任轉移往葡國退休事務管理局。

    二、本批示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孟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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