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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一條——核准本訓令附件所載之司法人員工作證式樣,該附件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工作證之式樣由澳門政府印刷署專印;該證以B8(62x88mm)尺寸、重量為250gr/m2之白紙印製。
第三條——工作證由司法事務司(DSJ)以中葡文填寫。
第四條——發出之每一工作證上均具有按工作證紀錄表而定之順序編號,並以司法事務司司長之簽名以及在簽名上及持證人相片左下角處加蓋之鋼印認證。
第五條——須更新持證人之認別資料時,應更換其工作證。
第六條——工作證如有遺失、毀壞或破損,將予以補發,但須在工作證上註明,並繼續使用原編號。
第七條——廢止五月十日第127/93/M號訓令。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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