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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64/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1/1997

刊登日期:

1997.12.23

版數:

1793

  • 修改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將總督有關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
被廢止 :
  • 第324/99/M號訓令 - 將有關燃料產品設施檢查委員會執行職能方面之總督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100/96/M號訓令 - 將總督對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24/99/M號訓令 廢止

    第264/97/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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