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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9/97/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及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2024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澳門理工學院與澳門衛生司之聯繫)

一、*

二、*

三、高等衛生學校課程之設立、更改及取消,應由澳門理工學院建議,但須事先聽取澳門衛生司之意見。

四、澳門衛生司負責確保高等衛生學校課程所需之實習,為此,該司須提供必不可少之資源。

五、用於上款所指實習之導師之財政負擔由澳門理工學院承擔。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2024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2024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設施與設備)

根據澳門理工學院與澳門衛生司簽訂之議定書,高等衛生學校將在原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之設施內運作,並使用其設備及澳門衛生司之圖書館。

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2024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