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九第11/91/M號法律在訂定澳門教育制度之總框架時規定,課程應按各級教育所既定之一般目標編排,但不影響私立教育機構在教學自主權範圍內之課程。
因此,現須以靈活及開放之方式制定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方針。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經適當配合後之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適用於高中教育。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